国家海洋局近日公布《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海洋生态功能和海洋环境质量的底线,原则上不得调整。 《办法》所称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而形成的地理区域的边界线及相关管理指标的控制线。 《办法》提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红线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砂质岸线、海水质量等控制指标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审核。调整方案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调整后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各项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调整前。 《办法》要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禁围填海。国家海洋局按照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不同制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清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管控。 《办法》规定,国家海洋局对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实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指标落实、管控措施执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整治修复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管工作纳入日常行政执法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破坏红线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违规审批规划和项目,或者造成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减少、功能退化、质量降低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